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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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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1)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经开区;(2)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较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2、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3、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较低标准:(1)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2)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较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23000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宜昌长阳自治县分四个区域,最高的45000元亩(年产值1800元,补偿倍数25倍)、最低的16200元亩(年产值900元,补偿倍数18倍)、其他两个区域为28440元亩(年产值1580元,补偿倍数18倍)、19800元亩(年产值0元,补偿倍数18倍)。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一)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经开区(二)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二)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23000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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