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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作为债务的担...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2、背书时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 3、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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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一次票据进行贴弧、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第223条规定: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我国《》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80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权又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两种类型。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1、用户在企业网银上了解电子承兑汇票信息。 2、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使票据转让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3、用户在企业网银中找到电子承兑汇票系统,向指定的帐户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 4、签收用户的电子承兑汇票,按照协议条款将贴现款汇到企业对公或法人对私的帐户。 5、法律依据;《票据法》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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