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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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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这就说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人撤诉的效力及于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依托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自诉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是以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犯罪的请求为前提的。在不提出刑事追究请求,不存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也就无从附带。所以,自诉人撤回刑事追诉请求,其效力及于附带民事部分。 2、共同侵害人为二人以上,自诉人撤销对部分侵害人的自诉的,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侵害人。《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这是尊重自诉人处分权的充分体现。当自诉人仅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出撤诉请求时,表明自诉人仅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自诉人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也就是说,部分自诉人撤诉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自诉人。因为在存在多名自诉人的案件中,每一自诉人都独立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中部分自诉人行使撤回起诉的权利不影响其他自诉人继续行使告诉权利。所以,部分自诉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4、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控诉。这与民事诉讼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不同。
是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如下。 1、向一审法院提起。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不会。 3、赔偿谅解协议有效。但他可以提起,这是他的权利,但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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