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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患有疾病不允许结婚: 一、严重的精神病; 二、性病; 三、重症智力低下; 四、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 五、瘫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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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没有把患有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只是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具体情况告知另一方;如果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想要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容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对于不能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但是在医学上重症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疾病都不适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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