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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应当依照国家及其他相关规范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在制定相关规划时予以确定。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初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负责监督。初验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移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器具;(三)犬只、家禽等动物;(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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