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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属于行贿罪么

2022-08-20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司法机关及时有效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而“两高”出台这一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 明确医务人员、教师等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刑事责任 医疗、教育、招投标,这是司法解释规定最详细的几个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针对这些情况,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规定。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分歧较大的问题,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司法解释中除了规定这些领域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外,重点对这些领域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了界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组委会、筹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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