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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得到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呢?

2022-0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调解书只有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以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以后,并不能说此案就此了结了,更不能说调解协议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当仲裁庭将制作好的正式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签收的一刹那,调解书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完调解协议,还未领取仲裁委的正式调解书之前,仍然有反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实践表明,六十日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是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上,应由主张超过时效一方举证证明。但实践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显然不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却偏偏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条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失去效力,且劳动部对劳动法仲裁时效的解释也应是无权解释。按照《劳动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为六十日,且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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