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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严格来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是股东权利集合、抽象后的理论概念。基于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中国公司法的分析,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账簿等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信息,以及询问上述相关问题,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密切相关。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在我国修订的公司法中,完善了股东知情权立法。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和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需说明查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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