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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3-07-14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本案而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向借款的行为存在直接故意欺诈,并占有其钱财不还的非法目的。从本案被告人刘海青的口供中本律师们可以得知:被告人和认识并交往已经有 二,三年了,被告人陆续向多次借钱,只是这最后的一次(07年10月20日)借的45000元到期没有偿还。由此可以确信被告人和以前借款无论是正常利息借款还是高利贷借款,被告人都已经还清。所以这次借款时彼此之间是信任的,被告人在口供也表明借来的钱目的是用于周转的,本来是要还的。本律师们相信被告人的供述是真实的内心表露。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当然知道欠高利贷的后果是怎样的二是被告人作口供时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他内心充满恐惧和担心,并且已经对合同诈骗坦白认罪。这时的供述应该是当时向借钱时真实心境。由此可见,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这仅仅是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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