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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
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刑期间,自然的无法行使政治权利,但服刑完毕后,政治权利自然恢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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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等。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现状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目前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来执行: 1、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时就由监管场所(看守所、监狱)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同时执行。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及假释起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根据《刑法》第5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这部分在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人员,属于监外执行罪犯,对于公安机关监管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监外检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此外,监外检察还包括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 在实践中,因监狱和地方工作衔接等原因,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监狱机关和审判机关未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传递、送达执行地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致于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漏管的现象还客观存在。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拥有政治权利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10年有期徒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 2、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10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则在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且在刑满释放后还要持续4年不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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