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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欺诈罪行的刑罚规定

2024-11-05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刑法上的表现形式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指的是未经批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在于未经批准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集资金,并违反法律、法规。 犯罪主体可以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公司团体,如果犯罪的是公司,但那个人不知道是非法集资,那么就不属于犯罪。但如果知道并且符合犯罪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自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话,就坦白地将集资的钱还回去,表现好点。即使不属于犯罪,也不会有麻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或逃避返还资金,将会被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该解释的第三条,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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