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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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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所以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解约,则定金无法主张退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如果只是预订款就可以要求卖方退款。
交了定金没签合同定金能否退还需要看具体情况。虽然交了定金但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退还定金;交了定金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可以退还。
没有签订合同,通常可以要回定金,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不构成违约。交了购房定金没有签合同,要分情况确定是否退钱: 1、若果是购房者违约的,不能退钱; 2、若开发商违约的,可以退钱; 3、若不可归责两方的责任,可以退钱;双方签购房订单后交纳的定金为立约定金,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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