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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2022-09-3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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