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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分子的心理因素的原因。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年,生产力发展了,经济增长了,人民生活水平也普遍提高了,相当一部分人致了富,过上了小康的生...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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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不动产分离,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盗窃财产的价值。盗窃财产价值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盗窃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盗窃未遂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我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夺走。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抢夺了枪支又抢夺了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处理枪支盗窃案件的时候,是一定需要判断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是否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即将盗窃的物品是枪支的。若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需要按照一般的盗窃罪来处罚盗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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