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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
1)、制定转让计划,并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2)、清算资产由转让人组织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让清单。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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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 1、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3、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4、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5、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签署转让协议。 7、履行转让协议。
转让股权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的主要方式,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寻找合作伙伴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要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规模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寻找适合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伙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 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根据国科控股公司章程,国科控股转让超过10000万元的股权事项需向计划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10000万元以内的股权转让事项由国科控股董事会批准。 研究所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计划局提出申请,经计划局审核并由国科控股、院地合作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 第三步: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有企业和作为增资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资产评估报告需经院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逐级报送院计划局;经计划局审查合格后,办理备案。评估报告经备案后,作为确定增资扩股时国有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 第四步:披露国有股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交易 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国家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为期20个工作日的挂牌交易,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五步: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手续 第六步: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第七步:收取国有股权转让款,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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