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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所提起的刑事自诉的案件是可以撤诉的,同时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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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法律援助四种情形无须经济状况审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四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一般情形下申请法律援助须经济困难的条件限制,无须经济状况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规定,与是否有罪无关。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经领导批准立案,采取侦查措施。侦查终结后经领导批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然后等待法院审理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院管辖。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院管辖。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一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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