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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此类侵权行为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对此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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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就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一样或者类似的商标。 2、销售的商品是属于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3、对注册商标标识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行为,或者销售了这样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显示换下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之后又将换下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1、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就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一样或者类似的商标。 2、销售的商品是属于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3、对注册商标标识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行为,或者销售了这样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显示换下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之后又将换下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此类侵权行为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由于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在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是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附赠物、促销商品上;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三)在广告宣传或者在附赠物、促销商品上,将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四)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五)给他人的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服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行为,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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