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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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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的异性恋者不以配偶的名义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俗称妾。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是经修正的《婚姻法》中为保护一夫一妻制原则而增加的一项新的禁止条款。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注意下列问题:同居与配偶或他人重婚的区别。重婚是指以配偶关系的名义同居,而与配偶同居不是以配偶的名义同居。2. 夫妻同居不同于通奸、婚外之爱,应以道德标准进行调整。通奸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配偶之间秘密地、自愿地发生性行为。婚外恋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以外的人之间的关系。通奸和婚外情都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都受道德规范的约束。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安排、买卖婚姻和其他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要求财产。禁止重婚。已婚者禁止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的,构成重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理解和适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的表述力求将其与重婚、婚外恋、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分。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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