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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有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程序。重整与和解均是对企业的挽救程序(以下主要以重整程序为样本分析),因企业继续存在、持续经营,故需终止劳...
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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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有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程序。重整与和解均是对企业的挽救程序(以下主要以重整程序为样本分析),因企业继续存在、持续经营,故需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尤其是不存在完全不考虑持续经营需要而以某个基准日期统一终止全部劳动合同的情况。 不管是管理人还是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在无需解聘职工时,都不会以先解除所有劳动合同、再与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折磨自己。虽然在重整程序中也会有极少特殊情况,如买净壳式的上市公司重整,战略投资者如只要上市公司融资外壳,也可能要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这种极低概率的情况不具有典型意义。 在重整程序中,即使需要终止部分(包括全部)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确定统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基准日。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7、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组原因。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启动重组程序。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组。第四,法院指定管理人。5、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未知债权人。不及物动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注册,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在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八、破产重组中,进入重组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经营事物移交给债务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布破产。10.法院应当自收到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参加会议讨论并分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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