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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无需事先审批的,依法注册成立即可。如果国家独资、控股、参股等,有国家出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发起人的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2、有公司章程、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3、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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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股份公司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1.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有: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通过创立会议通过募集设立;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按照正常的公司注册程序完成即可。即公司登记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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