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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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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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