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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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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时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迟法定申请期限,申请自清除残疾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条例第15条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根据以下规定,(1)当场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具体行政行为出台之日起计算的(2)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直接送达的,从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的(3)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邮寄送达的,送达人在邮件收据上签收之日起计算的,没有邮件收据的,送达人在送达收据收据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的(4)具体行政行政行政行为证明书的行政行政行为证明书的,送达人在收到具体行政行政组织的行政行政行政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或者收到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的行为证明书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
60日内。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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