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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解散是合伙共有财产全部消灭的原因。合伙一经解散,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必要前提即不存在,合伙共有财产当然消灭,因此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清算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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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后必须清算,通知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伙伴负责,如果全体合作伙伴不能成为清算人,经全体合作伙伴的一半以上同意,合作企业解散后15天内可以指定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个人,成为清算人。如果十五天内没有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1)清理合作企业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清算相关合作企业未结算的事务(3)清算所欠税金(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作企业清算债务后的剩馀财产(6)代表合作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合作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算:(1)合作企业招聘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作企业支付税金(3)合作企业债务(4)返还合作伙伴的出资。合作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偿还后,剩馀的,合作伙伴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的合作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损失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作伙伴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作企业清算时,如果其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合作伙伴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作协议不约定赤字分担比例的,各合作伙伴平均分担的方法,由合作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结束后,必须制作清算报告书,全体合作伙伴签字,盖章后,十五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书,取消合作企业登记。
散伙,则必须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须步骤。公司清算首先要成立清算组,而成立清算组又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情况:一是申请人民法院为清算人的法定情形;二是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成立了清算组之后应该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依法进行清算;最后是清算工作中的程序,具体为:登记债权、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公告公司终止。在履行完整个清算程序后,公司散伙才完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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