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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能是诺成合同也可能是实践合同,要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确定。如果订立借款合同的主体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则合同未诺成合同;如果订立合同...
借款合同可能是诺成合同也可能是实践合同,要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确定。如果订立借款合同的主体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则合同未诺成合同;如果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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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借款合同可能是诺成合同也可能是实践合同,要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确定。 如果订立借款合同的主体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则合同未诺成合同;如果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则合同是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同属于实践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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