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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 2、加班费,是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资;周末加班支付2倍工资,节假日加班支付3...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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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 2、加班费,是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资;周末加班支付2倍工资,节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 3、公司不支付的,那么劳动者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相关赔偿,公司还是不执行的,上诉法院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现在的用人单位确实也越来越懂得自我保护了!但相应的,像您这样自我维权意识较强的员工也是越来越多~根据您的陈述,我个人认为:《劳动法》对工资发放有明确的规定,即每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加班工资也是工资,而且相对于正常上班的工资更应得到保护,所以,一定要在年终累计起来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至少是不公平的!这样的合同,其实是不公平的合同。但在这里我要提醒您的是,现在整个劳动法实施环境并不是很好,像您所述的情况并不算恶劣的了。所以,相应处理起来,也不像其他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那样简单明了。换一句话,也就是可能会有麻烦。我能说的只有这些,我建议您和您的同事向辖区的劳动部门咨询一下,他们毕竟是专门管这方面的,比较权威。!张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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