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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可以查看《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还要掌握《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需要鉴定还要看看《鉴定人管理办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管理程度》等。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 由于适用《人身损害解释》的赔偿数额远远大于适用《条例》,因此原告大多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边缘化,暴露出允许"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两种案由并存的弊端。 2、为解决这个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都在积极研究和探讨有效解决办法,北京市高院与2005年7月13日率先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辩事由、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赔偿责任等具体法律问题做出指导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蕴酿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1、首先是《》第七章“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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