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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包括两种...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对具有以下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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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的条件如下: 1、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决是错误的。 确实有必要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审判机关重新审理、纠正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如下: 1、人民检察院认为,当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实错误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三、原判决、裁定不认定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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