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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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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缴纳出资新《公司法》改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折中的授权资本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验资所有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报送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自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成立。 4、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也称股单,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法律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发起人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谨慎选择合合作伙伴。
1、公司设立完成: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各发起人就设立公司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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