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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 这里的户是指住所,其特点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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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人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人户”不能仅理解为进人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人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人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租用的房屋等。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受到暴力威胁的,视为入户抢劫。
1、首先,需要明确户的特征。“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居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主要是指人们在户内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以及不受他人干扰、窥探和破坏的隐私权,也是公民个人私权得以充分、集中展现的地方。后者为场所特征,是指人们对户的空间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专属物权性权利,非经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出入。两个特征缺一不称其为“户”。 2、其次,应当把握“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可归纳为两点: (1)一是入户具有非法性,即未经主人的同意擅入私邸,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公然破门而入,秘密侵入,欺骗侵入等等。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构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抢劫处理。如管道修理工以维修为名进屋后,临时起意实施暴力劫财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二是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场所的特定性,即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如果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于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3、第三,刑法确立入户抢劫做为加重处罚的法理依据。刑法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本旨就在于保护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宁平和、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入私邸的住宅权以及个人休养生息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入户抢劫触犯了刑法规定第263条抢劫罪和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公众心中,“户”是其休养生息的神圣处所,家居生活被视为最安全、最可靠的避风港。 而入户抢劫,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彻底打碎了居民心中对生活的安全感,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严重危害家庭的安宁,动摇社会的安定,对人们的心灵产生强大的震撼力,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所以,刑法把“入户抢劫”做为加重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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