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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是有其它关系影响到审判的人,对于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关系的,那么是可以申请回避,如果不申请主动回避的,是可以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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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 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 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 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 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一般是参照民事诉讼的,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而适用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一般是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因此对于回避制度的人员,应该属于上述四种人,才可以进行回避的申请,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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