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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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