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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回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
小孩出生入户登记,凭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按以下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一)在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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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办事指南准备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四、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五、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书须父母双方签名。办理流程:一、将材料递交迁入地派出所,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受理;二、凡依据规定,需派出所调查、审核并需报所属分、县(市)局治安大队审批的,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三、所属分、县(市)局治安大队自接到派出所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对于需报市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审批的,分、县(市)局治安大队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局治安支队户政科,市局治安支队户政科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分、县(市)局治安大队,分、县(市)局治安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派出所;四、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户籍业务
一般需要对方的签字,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如果子女仍在原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可不迁移户口。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三十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第三十二条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第三十三条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第三十五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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