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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这期间内要报请检察院批捕后看守所羁押 依法从批捕之日起2个月内要侦查终结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在一个月左右起诉到法院法院也...
三到7日决定逮捕,逮捕后,2个月内提交检察院,检察院一个月审查起诉,法院2个月内判决,这是法律规定,可能会早些。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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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以上第一种意见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错误的,将“延长至”理解为“延长”。第二种意见将公安机关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机械地理解为30天,将它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简单地割裂开来,法条中的真实意思应是“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时间为30天”。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拘留37天后不一定会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案件给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此时就将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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