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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说明了单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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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物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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