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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市场需要,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生态环保的旅游项目和探险、登山、漂...
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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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强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对旅游者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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