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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
劳动能力派遣合同涉及劳动能力派遣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在内部,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公司的员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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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派遣公司和接受公司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专属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2)》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而起诉劳动争议,以派遣部门为被告的争议内容与接受部门有关的,以派遣部门和接受部门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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