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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撤回的首先,逮捕只能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决定逮捕不分情形,法院和检察院只是适用阶段的不同。一般公安机关将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三条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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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与撤销缓刑不冲突首先,批准逮捕与撤销缓刑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决定适用;撤销缓刑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缓刑决定、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的裁判行为。其次,将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要求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如果属于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要经法院审判,对新罪名作出判决,并确定数罪并罚时应当执行的刑罚,待判决生效后方能收监执行刑罚。未经法院审判,新罪名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撤销缓刑决定的法律条件,不存在收监的依据。最后,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犯罪都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能代替人民法院行使撤销缓刑决定的权力,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人民法院也不能代行侦查、起诉职能将犯罪分子予以羁押。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再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在新罪判决确定前要求法院或者代替法院以缓刑决定未被撤销的前罪判决为依据将犯罪嫌疑人收监;同样也不能以未经审判确定的新罪为依据直接撤销缓刑决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联合作出的《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并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还应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仍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撤销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法院能下逮捕令。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如果法院决定逮捕的,可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通知检察院。
检察院是不可以提出异议的,因为逮捕只是一个强制措施,并不是说就定罪了,和刑事拘留其实是一样的。但是法院逮捕之后对嫌疑人予以判决,检察院觉得判决有误,可以提出抗诉。但抗诉针对的是判决,不是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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