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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2-09-22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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