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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事故中当事人不能采用快速处理方式协商解决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程序如下: 1、发生除《特别提示》一、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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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协商一般是针对小额案件或简易案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双方都无其他违规驾驶的情形(比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等)才适合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赔”的部分。这种处理方式好处是:省时又省力,但其风险是:当事人利用此规则迅速要求撤离现场,消灭事故现场证据,事后又反悔,不承认事先协商好的责任,导致索赔难。 2、报警处理报警处理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当事人需保留事故现场,等待交警赶往现场,对现场勘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进行事故责任判定等。此方法好处是:责任判定较准确,证据可以得到较好的保留,发生矛盾和摩擦时可以通过交警得到有效解决,保险公司对责任判定认同度较高。其劣势是:等待时间较长,过错方还有可能得到交警部门的相应处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保险查勘保险查勘,即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和等待保险查勘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此方法优势是:可以较快地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援和服务,处理事故和保险理赔比较全面,可以得到更快捷的理赔。其缺点是:现场查勘需客户耐心等待查勘人员,等待时间更长,同时要求保险查勘,也需要其他方法的同时配合处理,方能得到较全面的解决。 4、客户私了,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法,双方损失非常小,为了简便处理,可以选择双方私了处理,对双方都有利。客户选择对小额事故进行私了,既省钱也省力。其好处是:简便、省时、省力、省钱、省油,不会因为小事故而耽误时间,无需为理赔而来回折腾,下年度保费可更低廉等。其风险是:需防范当事人双方“秋后算账”,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留下私了证据,确保无后患。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当事人在案发后应做的工作有:一、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立即停车,并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就是尽量不改变现场在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以便于勘察人员提取物证、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为正确判断事故发生原因、分清事故当事人责任打下基础。二、抢救受伤人员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应立即对受伤严重、流血不止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迅速送往附近医院。在救护受伤人员时尽量不要破坏现场,有条件的应由非肇事车辆送伤员去医院,以保证肇事车辆的原始状态不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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