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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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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定义如下: 1、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3、执行期间主要表现为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财产转移。
在日常债务关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法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如何界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首先,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其次,在执行阶段,恶意转移财产主要表现为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出售和损坏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的心理状态,导致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审查。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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