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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1、没有。政府采购合同若未附期限,则没有时间限制。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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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那么应该如何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审查呢第一步是形式审查。形式审核就是看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前后矛盾。常见的错误是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整、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一致、时间签名前后不同、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第二步是实质性审查。主要是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法的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条款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严重遗漏和严重危险,是否存在陷阱。第三步是交流和参考。交流是指与合同经营者、起草者和对方进行交流,交流合同谈判、协商和合同目的等内容,合同条款中不明确或模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明确的说明和说明。参考是指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合同示范等,比较条款和内容的重大差异,分析或询问原因。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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