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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单位、行政单位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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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层面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并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1、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哪些信息应当公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和依据,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般是需要对处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2018年最新的质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规定如下,(一)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原则上应当公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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