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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风险提示: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信托公司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风险提示: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信托公司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清算的公司债务承担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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