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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方面,行为人人必须是单位或有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 2、客体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构成犯罪有四个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称之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四个必要条件是犯罪主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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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必备条件如下: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3)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案例】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3)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四)犯罪对象是指刑法保护和侵犯的社会关系。【案例】高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有一天,高某带领孩子外出游玩,途中孩子余某不慎掉进路边未加盖约70厘米深的粪池。高某嫌脏不肯跳进粪池救人,只是大声呼救,周围却没有人。过了几分钟,一个农民路过这里,得知孩子余某掉下粪池,毫不含糊地救了余某。但是由于延误时间较长,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判决】高某知道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为可能会有危害儿童生命的可能,却让儿童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客观上,高的行为导致儿童死亡,因此高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不作为犯罪。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根据其职业要求,高有义务保护儿童的安全。当余掉入粪池后有义务,客观上可以实施抢救儿童的职务行为时,他因怕脏而未能履行职务行为,最终导致余死亡的严重结果。因此,高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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