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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事故中涉事车辆的扣押问题

2024-11-06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涉及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在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妥善保管。扣留的车辆必须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若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则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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