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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在民事审判中发现的违法线索?

2024-11-18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通常会遵循将刑事问题放在优先解决位置的基本处理原则,即所谓的“先刑后民”。具体来说,当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况时: 1. 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本身并未对被告提起诉讼控告,那么案件将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原告希望追溯被告的刑事责任,并且对此提出相关的法律诉求,此时可以通过将案件移交至刑事法庭来进行审理。 2. 公诉案件的处理,当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确定案件的核心实体内容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为,此时应当采取果断行动,中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同时立即将案件移送到具有相应侦查权力的侦查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附上相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如果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果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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