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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主...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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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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