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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有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人员受贿罪,受贿金额大的,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受贿金额大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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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怎么认定?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有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人员受贿罪,受贿金额大的,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受贿金额大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有编制的,受贿罪,无编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为5年以上。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刑辩律师辩护,申请取保候审,争取减少刑罚或缓刑,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进行无罪辩护。一旦错过最佳时间,笔录证据固定、检察院逮捕,再想做罪轻辩护、申请取保候审就基本不可能了,这是非常严重的,切莫因小失大。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公安侦查阶段,在本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公安了解情况,最主要就是申请检察院不逮捕当事人,案件存疑的,提出公安撤销案件。第二阶段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本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同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存疑的,可以提出检察院不提起公诉的建议。第三阶段为法院审判阶段,在本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开庭为当事人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提出当事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理由,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审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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