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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财务顾问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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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XX依据《》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复印件和公司章程;(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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