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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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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一)侵占已依法征用的电网建设用地;(二)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网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志;(三)破坏、封堵电网建设施工道路或者进出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网络等;(四)破坏在建电力设施;(五)其他非法阻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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